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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私权保护:价值

文章目录

一、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私权保护的时代吁求

(一)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

(二)重塑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私权价值

(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加快了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私权保护进程

二、数字环境下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实践成效及不足

(一)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保护———以博物馆为例

(二)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之商标权保护

(三)文化遗产数字化行为之专利权保护———以3 D打印技术为例

(四)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类型化视角下保护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制度调适

(一)文化遗产数字化利用方式:从传统产业到数字化开发

(二)文化元素商品化利用与制度调适———商品化权及其适用规则

(三)著作权客体保护制度调适与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保护

    1.降低独创性判定标准。

    2.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作品类型。

(四)商业标识制度调适与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保护

    1.建立和完善商标法排除外部人抢注的主动作为机制。

    2.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优势。

    3.创新商标在先权利保护制度。

(五)专利及商业秘密制度调适与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保护

结论

文章摘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由此迎来自我更新的契机。我国对于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以公法为主,私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数字环境下文化遗产及其元素的利用较强地依赖于私权保护,完善的私权保护体系(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利于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为建构科学合理的私权保护体系,需要调适各法律制度从而为新兴领域的创作者提供保障:就保护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制定商标权特殊规则;针对数字技术,为文化遗产数字化行为调适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优势对文化遗产元素的商品化权进行保护。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易玲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3.4